近日,看到一则新闻报道,大意是说:某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某宾馆楼梯间及出口处使用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均为粘贴式,即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为此,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阐述了粘贴式消防指示标志的危害性,“粘贴式的标志不能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目前在市场上已经淘汰;当前,各社会单位普遍使用的是在断电情况下能够发光发亮的指示标志,该电发光型指示标志更有利于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与此同时,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尽快重新敷设线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更换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以后安排专人定期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产品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并当场收缴淘汰的消防产品。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上述报道中提及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到底淘汰了没有?我们看一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6条: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条文解释:
10.3.6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由此可见: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并不是淘汰产品,只是限制使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6条所述场所地面上,而且只能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再回头看本文开头新闻报道中的宾馆,就属于用其代替电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而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因而被责令限期整改是正确的,但说该产品属于淘汰产品,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注:蓄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标准可参阅:GA480.3-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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