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设置防火卷帘,不需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第1款,对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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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述如下: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第1款中,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6.5.3-1)
二、汽车库并不需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第1款,对应用长度进行限制,主要原因如下:
1、汽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对防火卷帘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不需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第1款,对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2、汽车库功能特殊,如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将严重限制其功能应用,规范图示中,很清晰的表述了,并不需要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以下图示为6.0.4,其他图示(6.0.2、6.0.9、8.2.2等)与此相同,均没有严格限制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
3、如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那么对于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将更难处置。
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要求,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为了不影响汽车库的使用功能,不同防火单元之间,只能将防火分卷帘作为主要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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