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规》图示增加了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的安全疏散要求,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本文归类总结要点,解答应用疑难,并以示例的方式分解大开间场所的解决方案。
本文同时提出了图示的缺陷和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一、在关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对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场所(注: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当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时,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遵行以下规定:
1、当房间内某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45°时,这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30m(37.5m)。当某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45°时,这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20m(22.0m)。
疏散门可经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长度不应大于10m,即L1+L2≤10m(12.5m)
2、当房间内设置隔间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按行走距离计算,当隔间内任意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均≥45°时,行走距离可以放宽至45m(即a1+a2≤45m),但隔间内任意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仍应≤30m(37.5m)
3、当房间存在2个以上的有效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时,可按相对有利的疏散方向确定连线夹角。
注:有效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指对于某一点可以正常到达和使用的疏散出口。
4、当房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20m(22m)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经疏散走道通至最近安全出口的长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大于40m(50m),即L1+L2≤40m(50m)。如图所示,同一房间的两个疏散门均应满足此要求。
5、疏散走道应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室内隔间的要求计算疏散距离(参照第2条要求)。
如图所示的大开间办公室,采用普通玻璃分隔,因此核心筒周围的走道不能作为疏散走道,A点疏散距离应满足第2条要求的室内疏散距离的要求:
以A点为例,当A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45°时,行走距离不应超过45m(即b1+b2+b3≤45m),否则行走距离不应超过20m(22m),即b1+b2+b3≤20m(22m)
6、当疏散走道采用防火玻璃分隔时,应采用A类隔热型防火玻璃,耐火极限应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要求。(注:房间疏散门无特殊要求,可参照常规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设置)
7、以上条文,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按括号内数字。
二、相关问题及疑惑
由于规范图示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则,因此导致诸多疑惑:
1、不合理的连线夹角要求,不利于建筑功能的有效应用:
室内任一点与两个疏散门的连线夹角,是一个动态的数据,那么在房间内就可能存在正好夹角为45°的位置,类似临界点,疏散距离一下子由30m(37.5m)降至20(22m),隔间内甚至由45m降至20(22m)。这是不合理的。
讲安全,更要讲究有效利用,这种临界点一刀切的方式,给防火设计带来麻烦,更不利于建筑功能的有效应用。
注:同样,一定情况下的商业网点,安全疏散要求也与连线夹角相关,也是纷繁复杂,难以有效应用。
2、规范图示中的房间方案是一种理想方案,实际应用形式复杂,并不利于计算和应用。
如图所示的大开间方案中,a1、a3夹角的a3方向不能形成有效保护,宜采用a1、a2夹角,但都不是实际疏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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