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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配电线缆及穿线管防火保护措施,《火规》与《建规》区别及应用

时间:2019-10-20  浏览量:389

消防配电线缆选型和穿线管防火保护措施,《火规》与《建规》貌似矛盾,实有区别,不能混淆,更不宜将《建规》10.1.10条款强制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配电线路。(文末附应用配图)

注:本文为“火灾报警穿线金属管防火保护措施”的延伸引读!

一、2013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不再有明敷金属管和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要求(不再需要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但对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11.2.2)”。

二、同时,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不强制要求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或阻燃类电缆,但保留了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电缆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需要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具体以10.1章节为准)

三、综上所述,《火规》与《建规》貌似矛盾,实有区别,不能混淆,更不宜将《建规》10.1.10条款强制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配电线路:

1、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可参照公消2017[159]号文),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确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选择及保护措施等应依后者执行。

2、《火规》图示11.2.3明确规定: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和釆用阻燃电线电缆的传输线路明敷时,其保护管或线槽可不做防火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穿线管(或线槽)相对小而繁杂,涂刷防火涂料确实很难达到实际效果,丢开施工程序和工艺不说,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最少也是2mm左右,明敷管都是贴板或墙安装,确实难达到施工标准。

4、耐火电缆有较好的防火性能,在规定的火源下燃烧90分钟可持续的保证运行能力,《火规》不再要求保护措施是有一定依据的。《建规》不强制要求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缆,要求穿线管进行防火保护也有道理。

四、总结:《建规》10.1.10所指的是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强电),是针对各消防系统的供电,比如消防报警主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可参见10.1.6条文说明);而《火规》所指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内部设备及线路,是有明确分界的,涉及后者的线路可依《火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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