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设置要求及原则
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8.1.7)
二、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12.4.5)
三、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1)
四、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2.4)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第二章 独立建造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1.7)
第三章 附设建造
一、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8.1.7)
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第二十三条)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2.7)
四、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5.1.9)
五、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8.1.7)
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七、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8.3.4-3)
第四章 其他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8.1.7)
二、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8.1.8)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8)
四、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3.8.1)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3.3)
六、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3.3.3)
七、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第二十七条)
八、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10)
九、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4.2)
注:本条所述的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十、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3.4.3)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4)
十二、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3.4.5)
十三、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3.4.6)
十四、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3.4.7)
十五、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4.8)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十六、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3.4.9)
十七、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3.4.10)
第五章 申明
本文所述的消防控制室,仅为局部引用,其具体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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