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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1-05-29 浏览量:443
就气体灭火系统而言,有两个设计规范,一个是GB50193-93(2010版),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另一个是GB50370-2005(2010版),适用于七氟丙烷和IG541混合气体的设计。
以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关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一般规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必要时,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的大小(容量)允许有差别,但充装压力应相同。
3.1.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在管网上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会影响分流的准确,造成实际分流与设计计算差异较大,故规定不应采用四通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3.1.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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